2014年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电动三轮车新品在江苏省试销后,公司参与研发人员张田昌将该新产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与离职后,以侵犯其专利权向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发起诉讼。盛凡知识产权作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的代理服务机构,在开庭辩护中,盛凡肯定了张田昌参与到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公司仅在原有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生产的,则可以依法以具有先用权为理由主张不侵犯他的专利权。张某申请专利前,新产品已在市场上试销成为现有技术,并不侵犯专利权。继而,盛凡知识产权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经商标局审查,该项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专利权,无需支付赔偿金。